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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能武、赵玉峰等与陈海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能武,赵玉峰,赵园园,朱代荣,孙英兰,陈海英,当涂县惠农客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354号原告:赵能武,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赵玉峰,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赵园园,女,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朱代荣,男,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孙英兰,女,1948年5月4日,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陈海英,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当涂县惠农客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焦家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韦燕。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商业步行街2#楼C段。负责人:徐良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能武、赵玉峰、赵园园、朱代荣、孙英兰与被告陈海英、当涂县惠农客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能武、赵玉峰、赵园园、朱代荣、孙英兰于2017年6月22日以已与陈海英、当涂县惠农客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能武、赵玉峰、赵园园、朱代荣、孙英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能武、赵玉峰、赵园园、朱代荣、孙英兰撤回对被告陈海英、当涂县惠农客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32元,由原告赵能武、赵玉峰、赵园园、朱代荣、孙英兰负担。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琴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