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民初43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与延吉市依兰镇东兴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340号之二原告: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代表人:崔秀哲,该村村长兼村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基文,该村法律顾问。被告:延吉市依兰镇东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吉市依兰镇东兴村。代表人:宋学成,该村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延吉市依兰镇东兴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900元),由原告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红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