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车建春不服被告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建春,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02行初26号原告车建春,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委托代理人陶桂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曲家蕃,局长。委托代理人闫振,男,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员,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委托代理人祝士东,男,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第三人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建春不服被告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车建春以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了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车建春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充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此款原告车建春已预付,被告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车建春。审 判 长  王林英人民陪审员  李 轶人民陪审员  栾玉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