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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汪贞志、高运芝等与刘茂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贞志,高运芝,刘茂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447号原告:汪贞志,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高运芝,女,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茂勋,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贞志、高运芝诉被告刘茂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贞志、高运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汪贞志、高运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怀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