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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君与黄健康、程吉连其他案由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025号黄健康、程吉连:你们与吴君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民终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黄健康、程吉连共同偿付吴君借款25万元、违约金6万元,共计31万元。二、执行费1300元。三、以上合计:311300元。开户银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账户名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柏韧联系电话:847****本院地址:十堰市重庆路78号邮编:442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7)鄂0302执1025号黄健康、程吉连:你/你单位与吴君其他案由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TDH11EAJ_YAXX@AHTDH13EAJ_YAXX@AJLB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吴君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特此通知。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院印)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