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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8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伟与被告胡海杰、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胡海杰,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民初8836号原告:李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彪。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涓。被告:胡海杰,。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中路大庆大厦1层02号109房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9885G。法定代表人:吴军强。原告李伟与被告胡海杰、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海杰、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31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返还原状装修费用62180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38000元;4、判令原告没收被告保证金9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共计1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1-5项合计人民币13328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李伟与被告胡海杰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租赁期为6年,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每月租金为4500元,物业费、水电费等由被告承担;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履约保证金为9000元。同时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用途,被告负责修缮和恢复原状;约定被告拖欠租金达1000元,原告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被告仍须结清租赁期间的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签订租赁合同后,原告依约交付了房屋。被告接收房屋后,违法对房屋进行改建,被物业管理处发出《违章整改通知书》通知整改,但被告收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同时,被告在收到《违章整改通知书》的情况下仍骗取原告38000元。且被告至今为止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租金、未支付任何管理费、水电费。鉴于上述情况,原告不得不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告发出《先期支付房租、对违法改建行为进行整改的通知》,但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且恶意拒收通知。经多次沟通无果,原告又不得不于2017年2月26日向被告发出《解除房产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通知》。为返还原状,确保房屋不危害楼体安全,符合整改要求,原告支出了拆除违建的装修费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胡海杰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房产证、与被告胡海杰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装修施工许可证、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等证据。庭审时,本院对相关证据的来源进行了核实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深圳医院填发的《房产证》载明涉案的银龙花园(集资统建)壹栋701房产的权利人为本案原告李伟,房产来源为1995年元月1日集资统建分配。2016年9月29日,原告李伟(出租方、甲方)与被告胡海杰(承租方、乙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银龙花园(集资统建)壹栋701号房产出租给乙方作为宿舍使用,租赁期为6年,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免租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免租期间乙方无须支付租金,但须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等使用房产的一切费用;每月租金为人民币4500元;签订本合同后1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9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以及首期租金人民币4500元;租赁期间,乙方如拖欠租金达1000元或者7天,或者欠管理费、水电费等金额达500元,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乙方仍须结清租赁期间的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备注条款:1、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改动房屋主体结构下,增加房间和洗手间数量格局;2、装修期间,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装修手续,保证顺利施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3、租赁期间,如甲方出售该物业,甲方必须带租约出售来保证乙方的租赁权利;4、甲方对乙方的房屋使用用途已知晓,乙方保证房屋的安全。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陈述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租赁保证金人民币9000元,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将涉案房产交付给被告。二、原告称:被告装修过程中,在2016年10月下旬接到601业主的投诉,称涉案房产的装修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落在梁上的间隔墙用的是实心砖,间隔的每个房间都设了一个马桶,给601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原告多次到现场与601的业主方和中介方、管理处方沟通和协调。2016年10月30日,多方达成共识,被告同意整改,取消在每个房间设立马桶,改为在原有洗手间的位置设立公共厕所,一个冲凉房,没有落在梁上的间隔墙取消用实心砖改为轻质隔音板。协议达成后,被告向原告提出因为以上两项整改导致房屋原先设立的格局发生变化,要求原告一起参与出资,否则被告就无法进行下去。原告为了租赁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下去,与被告于2016年11月5日签订补充协议。2016年11月5日,原告李伟(项目出资人、甲方)与被告胡海杰(项目出资人、乙方)签订《银龙花园(集资统建)壹栋701补充协议(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各出资人民币58000元(50%),总投资金额116000元(100%),项目由乙方全权负责规划装修、经营和管理,自负盈亏,甲方的收益为甲乙双方约定的固定分红。1、出资:(1)乙方先行出资项目总投资;(2)甲方于2016年11月6日将人民币38000元出资款支付给乙方;(3)甲方另人民币20000元出资款分10个月(自2017年2月至2017年11月)支付给乙方;2、分红:自2017年2月至合同结束,乙方每月1日给甲方支付固定分红人民币2500元。2016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人民币38000元。三、2016年10月13日,深圳市东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警医院管理处出具《装修施工许可证》,载明同意涉案房产进行装修,开工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1月28日竣工。2016年11月9日,深圳市东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警医院管理处出具《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载明涉案房产室内装修改造违法改建,未按装修申报项目及《装修管理规定》进行装修,属违章装修,请于2016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16日前进行整改。四、原告陈述:被告在2017年1月离开涉案房产。2017年3月7日原告与案外人深圳市庞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对涉案房产进行装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62180元。2017年3月3日,原告通过EMS邮件的方式向被告邮寄《解除房产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通知》,邮寄地址为被告的身份证住址,该邮件被拒收。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依约履行。原告将涉案房产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关于支付租金的时间,本院认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记载及原告的陈述,被告应支付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租金即人民币6750元。原告要求没收被告保证金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没收租赁保证金人民币9000元,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共计1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合伙改建涉案房产,未经规划许可,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该《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38000元及支付返还原状装修费用6218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海杰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李伟支付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租金人民币6750元;二、原告李伟有权没收被告胡海杰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9000元;三、驳回原告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3元,由原告负担1313元,由被告负担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粟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