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巨丰与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巨丰,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867号(2017)吉0112民初867号之一原告马巨丰,男,1965年1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于杰,男,1975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马巨丰诉被告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于杰的住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于杰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其应诉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巨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00元(已减半收取),全额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