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苏某与程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程某,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校稿: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688号原告苏某,男,汉族,1990年6月24日生,住乐平市。被告程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7日生,住乐平市。被告邹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生,住景德镇市。原告苏某诉被告程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2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并将被告程某所有的赣H×××××东风起亚车质押给原告。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还款期限归还借款,但质押的车一直在原告处存放。现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仍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本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及上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未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全部退还原告苏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磊代审判员 叶 芳代审判员 胡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