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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大厂新华学校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和平社区居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大厂新华学校,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和平社区居委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885号原告南京市大厂新华学校,住所地南京市新华路178号。负责人王旋,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子刚,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同利,男,新华学校职员,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和平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新华东路312号。负责人包成忠,主任。委托代理人周云、金涛,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大厂新华学校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和平社区居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大厂新华学校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大厂新华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京市大厂新华学校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