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顺志业五金厂与佛山市腾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顺志业五金厂,佛山市腾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614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顺志业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都宁工业区。经营者:卫志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树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腾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塱心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平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顺志业五金厂诉被告佛山市腾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顺志业五金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顺志业五金厂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3.62元、保全费3253.62元,合共7887.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顺志业五金厂负担。审判员 李军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