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梅梅与陈洪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梅,陈洪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梅梅,女,6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文化路2号5号楼2单元201室。被执行人:陈洪魁,男,58岁,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业园区乌兰察布市龙胜包装公司院内。本院在执行刘梅梅与陈洪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镇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