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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恢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邹某、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恢457号申请执行人:邹某,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周某,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龙口市。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丹丹诉被告陈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2016)鲁0681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葛曙荣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德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