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乐明香与乐起樑、林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明香,乐起樑,林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5民初954号原告:乐明香,女,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大田县,系原告女儿。被告:乐起樑,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林双英,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大田县。原告乐明香与被告乐起樑、林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明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起樑、林双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明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乐起樑、林双英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给乐明香。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3日,乐起樑以急需用钱为由向乐明香借款90000元,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并当即出具一份借条给乐明香。本案的借款系发生在乐起樑、林双英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后,乐明香催讨未果,故具状起诉。乐起樑、林双英未作答辩。围绕诉讼请求乐明香依法提交了借据,乐起樑、林双英未予质证。对乐明香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乐明香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3日,乐起樑以急需用钱为由向乐明香借款90000元,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并当即出具一份借条给乐明香。本案的借款系发生在乐起樑、林双英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后,乐明香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乐明香与乐起樑之间因借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乐起樑应当偿还借款。故乐明香要求乐起樑偿还借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乐明香主张该笔借款系发生于乐起樑、林双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乐起樑、林双英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借款系乐起樑个人债务,对于乐明香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乐起樑、林双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乐起樑、林双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借款90000元给乐明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乐起樑、林双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钰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支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支付。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