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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鑫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7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鑫,男,1994年3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武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李鑫与朋友李亮等人一起到义乌市杨一村35栋2单元2楼的宿舍里吃饭,期间被告人李鑫喝了大瓶的雪花啤酒,同日11时许,被告人李鑫等人又到化工路上的“名仕”酒吧玩,期间被告人李鑫喝了小瓶的哈尔滨啤酒。次日01时40分许,被告人李鑫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处地段,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鑫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鑫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证查询记录,小型轿车信息查询记录,抽血材料,理化检验报告,查获经过,被告人李鑫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季青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