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志超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渝05刑申3号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志超:你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5刑终898号刑事裁定,以你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实施的行为与重庆金鑫诚、金钰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关,并未帮助配合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共同犯罪;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城置业公司)不应承担赃款退赔责任等为由,向本院申诉。经审查,虽然凯城置业公司与陕西富民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达公司)之间形成了借款关系,但相关书证等可以证明凯城置业公司并未从富民达公司取得借款,而是以你个人账户从共同作案人宋海涛个人账户收取款项183万余元后用于了凯城置业公司经营活动;宋海涛多次供述你知晓所借款项源于从重庆吸收的群众存款,且在受害人基于资金安全而前往陕西考察时,宋海涛与你联系让你接待好受害人;重庆金鑫诚、金钰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郝某、何某、田某等人均陈述你知晓前来考察的群众系重庆金鑫诚、金钰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并以凯城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亲自接待重庆群众,向群众回答投资资金是否安全等相关问题;重庆投资群众张某1、刘某、张某2、白某等人亦陈述,你多次向群众陈述你公司系投资资金的使用人,投资款项有你公司商品房担保,并在现场指出担保房屋位置,让投资群众放心投资。你申诉称接待投资者系为推销公司商品房,与你在接待时不介绍房屋户型、面积、价格等,反而多次回答投资者对投资资金是否安全的提问并保证资金有担保的行为不相符合。因此,共同作案人宋海涛的供述、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以及相关书证及审计报告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你作为凯城置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了该公司的利益,明知他人有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仍积极配合并提供帮助,致使他人以该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资金达730余万元,数额巨大,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过程中,你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积极退出部分赃款,应减轻处罚。凯城置业公司所获得的183万余元由宋海涛转账给了你,用于了凯城置业公司的经营活动,该款项系非法吸收的资金,故凯城置业公司在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中应与宋海涛等人构成共同犯罪,对非法吸收的730余万元应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