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苏州锦达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29号。负责人:赵传标,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莘庄镇工业园区1幢。法定代表人:黄显光,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锦达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莘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显光,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显光,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招商城支行)与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苏州锦达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显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江苏银行招商城支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常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正芳代理审判员 彭 秦代理审判员 孙伟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