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庆斌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庆斌,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5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庆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沙子口中街32号。法定代表人:李之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慧,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赵庆斌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国建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庆斌申请再审称,北国建筑向法院提供虚假考勤,该记录与赵庆斌实际上班的考勤不一致,赵庆斌天天上班,没有节假日休息。北国建筑提供的考勤表不是原始记录,巡查值班记录才是实际上班的原始记录,北国建筑故意推脱责任,不给加班工资,故申请再审。北国建筑提交意见称,赵庆斌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赵庆斌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延时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赵庆斌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庆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燕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宋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劲功书 记 员 何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