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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树贤、林树发与突泉县高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贤,林树发,突泉县高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352号原告:王树贤,女,1952年9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林树发,男,1948年9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君,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突泉县高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法定代表人:胡发林,经理。原告王树贤、林树发与被告突泉县高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树贤、林树发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贤、林树发提出的撤���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贤、林树发撤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王树贤、林树发负担。审判员  侯乐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