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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9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桂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桂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9414号原告:上海浦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峥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光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荣,女。被告:彭桂花,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轶敏,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浦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桂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浦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祝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