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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正于与被执行人何显模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于,何显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299号申请执行人:杨正于,女,生于1934年8月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何显模,男,生于1952年5月2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杨正于与何显模借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本息60920.00元,还有部份利息未执行,已冻结了何显模的工资,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增全审 判 员  王延堂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