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胜与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胜,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2号申请执行人XX胜,男,汉族。被执行人安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XX胜与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林 杉审判员 杨雪松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