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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胜与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胜,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2号申请执行人XX胜,男,汉族。被执行人安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XX胜与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林 杉审判员 杨雪松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