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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1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璞康实业有限公司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璞康实业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2623号原告:上海璞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于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亚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JeroenBastiaandeGroot,董事长。原告上海璞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原告上海璞康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