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班班班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班莉,班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399号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1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31127M。法定代表人:刘妮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班莉,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班班,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班莉、班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