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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舒雪梅、冯杰与尤永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杰,舒雪梅,尤永洪,重庆国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705号原告:冯杰,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标,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霞,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舒雪梅,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标,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霞,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永洪,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潼南县。第三人:重庆国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号1单元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4830687B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杰、舒��梅与被告尤永洪,第三人重庆国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杰、舒雪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劲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