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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雷迎春、兰考县星河食品有限公司共有权确认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迎春,兰考县星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173号申请人雷迎春,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兰考县星河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173691568。法定代表人:张娜,经理。住所地:兰考县爪营乡工业园区。申请人雷迎春与被申请人兰考县星河食品有限公司土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雷迎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日后判决的顺利执行,请求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爪营乡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一宗【土地证号:豫(2016)兰考县不动产权第00000**号】;担保人河南陆康贸易有限公司已其公司所有的财产为申请人雷迎春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雷迎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兰考县星河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爪营乡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一宗【土地证号:豫(2016)兰考县不动产权第0000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记员毕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