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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饶庆禄与尧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庆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391号原告:饶庆禄,男,1991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被告:尧细兵,男,1988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原告饶庆禄与被告尧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5日立案。原告饶庆禄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