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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孙庆玉、赵元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玉,赵元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孙庆玉,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赵元传,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元传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世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