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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利川市远征汽车运业有限公司与张佳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远征汽车运业有限公司,张佳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565号原告:利川市远征汽车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腾龙大道30号。组织机构代码:74176445-4。法定代表人:覃辉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佳胜,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利川市远征汽车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佳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利川市远征汽车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远征汽车运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远征汽车运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利川市远征汽车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