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郝身香、崔文令与杨相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身香,崔文令,杨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901号申请执行人郝身香,女,汉族,1953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崔文令,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相和,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郝身香、崔文令与杨相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相和申请法院解除车牌号为豫Q005**的车辆的查封和扣押,用于赔偿崔文令的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杨相和名下的车牌号为豫Q005**的车辆的查封和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