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姜德军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7刑初226号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德军,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于襄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审查,201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辩护人袁敏,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州检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德军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6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德军及其��护人袁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姜德军以帮本村憨妇叶某要白菜为由,将叶某骗至襄州区黄龙镇新桥村一僻静小路上,趁周围无人之机对叶某实施奸淫,后二人离开现场。2017年1月10日晚,叶某将被害经过告诉了丈夫姜某2,姜某2向公安机关告发此案。经襄阳市安定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无性自我保护能力。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运用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姜德军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姜德军处刑。被告人姜德军辩解,其与叶某发生性关系属实,但系叶某主动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辩护人袁敏辩护称,被告人姜德军的强奸行为没有造成叶某受伤、自杀等严重后果;庭审中���犯罪事实供认。综上,建议法庭对姜德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德军系本村5组村民姜某2的本家叔叔。2017年1月8日14时许,姜德军以帮助姜某2的智障妻子叶某向他人索要白菜为名,将叶某带至襄州区黄龙镇新桥村一僻静小路上,趁周围无人之机对叶某实施了奸淫,尔后二人离开现场。2017年1月10日19时许,叶某将被害经过告诉了姜某2,姜某2于次日向公安机关告发此案。2017年1月22日,经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叶某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无性自我保护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⒈被害人叶某陈述,2017年1月8日中午,姜德军喊其到杨某1义家吃饭,还把其丈夫姜某2、公公姜某1友也喊来了,说是帮其一家人办低保手续。饭后姜德军让姜某2在杨某1义���玩一会,喊其和他一起去拿白菜。姜德军把其领到黄龙菜场后面一巷道里,当时周围没人,他说要跟其“搞”一下,其不同意。姜德军说不同意就把低保拿掉,其说拿掉也不搞,然后转身准备离开这个巷子。姜德军从背后拽住其衣服把其按倒在地,爬在其身上要脱衣服。其双手推他,姜德军对其打两耳光,其不敢反抗了,他对其实施了奸淫,然后用其穿的红色秋裤擦了他下身上的粘东西。其把衣服穿好后,姜德军又对其打两耳光,还说莫给姜某2说,其答应了。回家后,其发现左小腿那儿有一处擦伤,脸也被打疼了。过了一天,其在晚饭前把这件事告诉了姜某2,第二天姜某2带着其到派出所报案。⒉证人姜某2证实,其系叶某的丈夫,叶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不发病时可以与人正常交流,发病后大哭大闹,离家出走。2017年1月8日中午,姜德军喊其和叶某、��亲姜某1友到杨某1义家里填低保申请表。表填好后,姜德军让其到杨某1义家等着,他带叶某去弄点白菜,当时是下午2点半左右。3点多钟的时候,叶某一个人返回杨某1义家中,看起来不高兴,脸色不好看,其感觉有事,当时没问她。1月10日晚7点多钟,叶某给其说姜德军欺负她了,跟她睡觉,如果叶某报案,姜德军就要掐死她,其才知道姜德军把叶某强奸了。案发那天叶某穿的是红秋裤,没穿内裤,案发至今她一直没换衣服。⒊证人杨某3证实,其系襄州区黄龙镇新桥村3组居民。2017年1月8日中午,其看到一男一女从其房屋门口走过。男子秃顶,有1.7米左右;女子短发,头发很乱。其以前在街上见过这个女子,大脑有问题。⒋证人姜某3、姜某4证实,其二人和叶某均系襄州区黄龙镇姜营村5组村民。叶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不发病时还能正常交流,��病后就大哭大闹,四处乱跑,在田间坟头睡觉过夜。⒌襄州区公安分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实,2017年1月11日10时40分接到姜某2报警称,其妻子叶某被姜德军强奸;2017年1月13日对叶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⒍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罗某、马某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从公安人员在叶某处提取的红色秋裤上检出人精液成分;极强力支持精斑系姜德军所留。⒎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人邵某、杨某2、张某、邱某2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叶某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无性自我保护能力。⒏襄州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何某等人出具的破案证明证实,2017年1月11日10时许接到姜某2报警后,根据受案人叶某的陈述,从叶某家中提取红色秋裤一条。经DNA鉴定,秋裤上精斑系姜德军所留。同年1月23日将姜德军抓获,姜德军对强奸事实供认。⒐被告人姜德军供述,2017年1月8日中午,其和姜某2及他父亲姜某1友、妻子叶某都在杨某1义家吃饭,帮他们家填低保申请表,其知道叶某是个憨子,黄龙街上大部分人都知道。饭后其送侄儿上学,返回时在黄某小学南边路上遇见了姜某1友和叶某,叶某让姜某1友去找姜某2拿户口本。姜某1友走后,叶某让其帮她到东门上弄点菜,还说她欠十字街那儿几家人的钱,怕别人找她要账,让其和她一起从镇小后面的道子走,这条道子南边有两栋房屋之间有一条更窄的道子。叶某让其和她一起到道子里“舒服”一下,“舒服”完了多给她弄点菜。其跟着她进了那条道子,她自己把裤子脱下来,其也把裤子脱了,叶某拿着其生殖器往她生殖器里塞,其就与她发生了性关系。这时候东边过来两个小学生,其赶紧用叶某���的红色秋裤擦掉下身上的精液,把自己裤子穿好,叶某也把她的衣服穿好。其让她去找姜某1军,也没帮她弄菜。发生性关系是叶某主动提出来的,刚开始其不同意,叶某坚持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没有强迫她,不知道她身上的伤是怎么形成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德军明知本村妇女叶某患有精神疾病,无性自我保护能力,仍然与叶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姜德军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指控成立。姜德军辩解,其与叶某发生性关系属实,但系叶某主动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审理认为,姜德军明知叶某是无性自我保护能力的精神病人,而与叶某发生性关系,无论叶某是否自愿,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对姜德军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袁敏关于“姜德军的强奸行为没有对叶某造成自杀等严重后果;庭审中对犯罪事实供认,建议法庭对姜德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姜德军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供认,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德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贵 琴审判员 褚志勇审判员 韩庆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慧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