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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华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蔚华艺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华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蔚华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民终1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华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华,���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蔚华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内蒙古华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蔚华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蔚华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被上诉人蔚华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资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法院撤销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华资公司与蔚华艺公司签订的《热计量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110万元,《合同》第七条关于最后一笔30%工程款的约定是:”工程竣工后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后15日内付工程款30万元。”也就是说,蔚华艺公司必须达到工程竣工和取得验收合格报告两个条件。一审判决认定尚有35户未完工,且工程已经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所以剩余工程款的给付条件不成就。华资公司出具的《金桥景观花园热计量表安装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只是针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对已付和未付工程款数额的确认,不是对工程量和合同价款的变更和确认,更不是支付承诺,没有因此变更工程款的给付条件;2.一审��决华资公司按照年利率6%计算延迟支付利息错误。蔚华艺公司辩称,华资公司所述的未完工和未验收不是事实。工程已经于2014年通过公用设备管理局验收,也通过了联合验收,否则华资公司无法取得房产证。现在华资公司已经验收并取得房产证。35户未完工的事实也不存在,华资公司与蔚华艺公司有《交接单》,有华资公司的盖章签字。双方都认可工程全部完工。关于16万元欠款的问题,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取得《验收报告》后15日内付全款,当时对方称已经拿到了《验收合格报告》,但是没有全部支付剩余工程款,尾款30万只支付了14万,还欠16万元未支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31日,华资公司(发包人)与蔚华艺公司(承包人)签订《热计量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蔚华艺公司负责华资公司位于金桥开发区”金桥·景观花园”的热计量表安装、温控系统安装、施工现场清理等;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推后,竣工期顺延);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10万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热计量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热计量主管部门审验确认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20万元;工程进度完成50%时(即室内安装完毕),付工程款20万元;全部完成付工程款20万元,工程竣工后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后15日内付工程款30万元。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同热计量主管部门进行工程的具体验收工作,并负责领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同另对工程质量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有华资公司、蔚华艺公司盖章、签字予以确认。2014年元月份,蔚华艺公司进入场地开工。经庭审,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实际完工1256户,尚余35户未完工。2016年6月10日,华资公司向蔚华艺公司出具《金桥景观花园热计量表安装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该工程合同价款总额110万元,截止2016年6月10日已付工程款94万元,剩余工程款16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1、该案所涉工程是否验收合格;2、华资公司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热计量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该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涉案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合格,进而导致华资公司支付工程剩余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依据双方现提交证据无法确认涉案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合格,但是依据蔚华艺公司所提交华资公司于2016年6月10日出具的《金桥景观花园热计量表安装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该说明可视为华资公司对所欠款项的确认,即华资公司关于剩余工程款的支付形成了一个新的单方承诺,验收合格与否不再影响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故华资公司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而导致剩余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华资公司关于工程质量有问题以及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内完工,进而导致华资公司支付工程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不符合合同有效约定,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蔚华艺公司主张华资公司支付16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蔚华艺公司主张迟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华资公司出具《金桥景观花园热计量表安装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的时间,按照年利率6%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内蒙古华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蔚华艺���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万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内蒙古华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10月31日,华资公司为发包人、蔚华艺公司为承包人签订了《热计量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蔚华艺公司负责承揽华资公司位于金桥开发区”金桥·景观花园”的热计量表安装、温控系统安装、施工现场清理工程;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推后,竣工期顺延);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10万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热计量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热计量主管部门审验确认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40万元;工程进度完成50%时(即室内安装完毕),��工程款20万元;全部完成付工程款20万元,工程竣工后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后15日内付工程款30万元。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同热计量主管部门进行工程的具体验收工作,并负责领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同另对工程质量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施工组织方案》中确认楼栋总数25栋、总户数1295户、热力入口19套。2014年7月1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建设单位名义在《金桥景观花园热计量表安装证明》上对蔚华艺公司所承揽的金桥开发区精光花园小区热计量表安装工程情况进行盖章确认,其认可该工程中楼栋数量为25栋、总用户数为1295户、热力入口数量19套。安装的设备数量为:电动球阀数量1295套、通断控制器数量547套、单元采集器数量101套、分配器数量21套、热计量表配套件数量19套。并认可施工方蔚��艺公司已按要求安装完成。2016年6月10日,华资公司向蔚华艺公司出具《金桥景观花园热计量表安装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该工程合同价款总额110万元,截止2016年6月10日已付工程款94万元,剩余工程款16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蔚华艺公司与华资公司履行热计量工程中产生承揽合同纠纷,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是,涉案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二是,《金桥景观花园热计量表安装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是否构成对诉争欠付工程款的重新确认。关于焦点一,涉案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2013年10月31日,华资公司与蔚华艺公司签订的《热计量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对于双方具有拘束力。现蔚华艺公司与华资公司对主张该工程是否已完工存在争议。依据《热计量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蔚华艺公司需向华资公司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经热计量主管部门审验通过后进行施工。现有证据显示蔚华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组织方案》,华资公司同意该施工方案并已施工。《施工组织方案》第2.1条约定:该工程”楼栋总数25栋、总户数1295户、热力入口19套。”一审中,华资公司认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为涉案项目的开发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出具的《金桥景观花园热计量表安装证明》可映证蔚华艺公司已经履行热计量表安装工程的安装义务的事实。且现该”金桥·景观花园”小区业主已入住,也可映证蔚华艺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本院对华资公司诉称该热计量工程尚有35户未完成,��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的意见,不予采纳。华资公司尚欠付工程款16万元,已构成违约,其应按照《热计量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蔚华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关于焦点二,《金桥景观花园热计量表安装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是否构成对诉争欠付工程款的重新确认。华资公司于2016年6月10日向蔚华艺公司出具的《金桥景观花园热计量表安装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中记载了合同总价款、已付工程款及未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内容清楚明确,系华资公司对于涉案工程债务额的再次确认。综上所述,内蒙古华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84元,由内蒙古华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白 雪 松代理审判员 额日德尼代理审判员 卜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