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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吕国梁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311号被执行人吕国梁,小名“二娃”,男,1991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交城县。本院在执行吕国梁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