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470号原告:吴某,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某,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2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0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志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