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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玉忠申请执行王树军、原招弟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忠,王树军,原招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330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忠,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树军,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原招弟(系王树军妻子),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军审 判 员  彭云生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