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廖剑强与李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剑强,李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318号之一原告:廖剑强,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明,广东皓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程,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廖剑强与被告李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剑强撤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诉讼保全费495元,合共9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剑强负担。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颖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