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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树平与张少样、张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平,张育芝,陈少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130号原告:杨树平,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张育芝,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陈少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平诉被告张育芝、陈少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平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伟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