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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刑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治贵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治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112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治贵,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2013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治贵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川0304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林治贵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治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治贵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治贵撤回上诉。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4刑初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爱萍审 判 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凌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