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董事长。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114民初字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工程款28392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32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其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