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单某与周某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109号原告:单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周某,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单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十一)��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