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纪修、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纪修,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曹双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纪修,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武高波,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新会,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杨俊国,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德印,男,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晓魁,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双平,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上诉人李纪修、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东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纪修及委托代理人武高波、裴新会,上诉人林州东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德印、李晓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曹双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83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550元,退回上诉人李纪修7675元,退回上诉人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15875元。审 判 长 王秋霞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娄潇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