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淮北市大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大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354号原告:淮北市大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焦兰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莹,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郁周,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淮北市大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淮北市大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淮北市大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大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53元,减半收取3326.5元,由原告淮北市大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