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南昌青山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44号本院2017年6月12日对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诉南昌青山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赣011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七页第十二行“王华”应为“周华”,第十五行“王华”应为“周华”,第十七行“江西亚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陆续支付电梯款及保证金退款2828400元”应为“陆续支付电梯款、安装款及保证金等退款3715440元”,倒数最后一行“被告青山湖投资公司根据《授权函》向江西新立电梯有限公司及亚华公司支付28284000元款”应为“被告青山湖投资公司根据《授权函》向江西新立电梯有限公司及亚华公司支付3715440元款”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程晓霓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