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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汤神剑、张何盗窃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再 审 决 定 书(2017)苏0611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汤神剑、张何盗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苏0611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神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7日,同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王强被抓获,交待了盗窃金额为20000元,该陈述与受害人事发次日报案情况吻合,并得到汤神剑目前供述的印证。本院认为,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足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