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如东县栟茶镇浒澪村经济合作社与张宏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栟茶镇浒澪村经济合作社,张宏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533号原告:如东县栟茶镇浒澪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如东县栟茶镇浒澪村。法定代表人:顾用生,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维国,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生,男,1958年3月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县栟茶镇浒澪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张宏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县栟茶镇浒澪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开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