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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华珍、詹本建、吴顺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华珍,詹本建,吴顺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72918-9。法定代表人杨佳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阳,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罗华珍,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詹本建,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吴顺均,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华珍、詹本建、吴顺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吴顺均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吴顺均在2017年7月10日前支付本案争议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茂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