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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肇家栋、宋奎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肇家栋,宋奎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676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陆原,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信用社职工,现住辽中区。被告肇家栋,男,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宋奎宝,男,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肇家栋、宋奎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