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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民初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任锋与韩吉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锋,韩吉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798号之一原告任锋,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韩吉善,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锋与被告韩吉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锋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275元,由原告任锋负担。审判员  满望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存在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