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任锋与韩吉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锋,韩吉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798号之一原告任锋,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韩吉善,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锋与被告韩吉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锋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275元,由原告任锋负担。审判员 满望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存在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