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2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芳、许义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芳,许义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芳,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许义典,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陈芳与被执行人许义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芳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3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义典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许义典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陈芳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义典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道蓉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