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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7民初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拉毛草诉索南昂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7民初第75号原告拉某某,女,藏族,现年26岁,系夏河县麻当乡人。现住夏河县麻当乡帕隆村2号。被告索某某,男,藏族,系夏河县达麦乡人,现住夏河县达麦乡白土坡村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某某诉被告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拉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因被告索某某下落不明,故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闹卡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加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