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马淑芹、金娜与金波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芹,金娜,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马淑芹申请执行人:金娜被执行人:金波上列当事人继承纠纷一案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德城民初字第619-1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给德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涉案房产的房屋产权的确权手续,申请执行人马淑芹、金娜书面同意此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1032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王身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雒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