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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马淑芹、金娜与金波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芹,金娜,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马淑芹申请执行人:金娜被执行人:金波上列当事人继承纠纷一案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德城民初字第619-1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给德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涉案房产的房屋产权的确权手续,申请执行人马淑芹、金娜书面同意此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1032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王身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雒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